傲“西”應該,但只應在戰(zhàn)略層面
與眾多受過法律系統(tǒng)教育的法律人一樣,我從來不認為存在著完美的制度,電信法律制度的領先性是相對的,即便是發(fā)達的美國也是這樣。實際上,美國問題與爭議比中國要多得多,這就好比“半徑越大、圓周就越長、圓內(nèi)外交界部分就越多”一樣。批評美國電信法律制度對中國的發(fā)展意義不大,僅僅在政治層面具有局部的、短暫的象征意義,而用美國電信法律制度中“好”的制度安排,聚焦長期困擾中國電信業(yè)的深層次問題,則具有積極意義,是廣大電信用戶的福音。這里向民粹主義者建議:少談些抽象主義,多研究些具體問題。美國電信制度中好的規(guī)則為什么不能借鑒?任何理性的人都應當支持學習他國好的法律,實際上,包括合同法、公司法在內(nèi)中國的許多法律都是從國外借鑒引入的,怎么電信法就不行了呢?這與“崇洋媚外、抹黑國內(nèi)吹捧國外”有關聯(lián)性嗎?
一個國家手機信號的好與壞,除了這個國家電信法律制度的完善性與完備度、市場有效競爭程度之外(這兩個因素美國比中國的正相關性更高),至少還要受到十幾個因素或情況的影響,而這些因素或情況與電信監(jiān)管制度無關,也超出了運營商的控制。也就是說,若將某個國家的手機信號視作一個函數(shù),那么,電信法律制度和市場有效競爭僅僅是其中的兩個變量,此外還存在著十幾個變量,手機信號好與壞屬于“多因一果”。若反過來,僅僅依靠“手機信號的好與壞”來推斷這個國家電信法律制度的“優(yōu)與差”,顯然在邏輯上是完全錯誤的!
僅僅憑網(wǎng)絡覆蓋差來否定美國電信法律制度對中國的借鑒價值和移植意義,就普通手機用戶而言,完全無可厚非,但是對電信業(yè)相關人士來說,則令我十分費解,讓人難以在“無知”與“別有用心”之間進行判斷和選擇,難道還存在著第三種可能?
設想一下,假如XXTV記者在大街上攔住手握手機的行人問道:“中國三大運營商的手機信號秒殺美國,你幸福嗎?”有的人回答:“我幸福”。猛然間,一位學生模樣路人主動上前答道:“我姓曾”,然后匆匆走開。他這是什么意思呢?